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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棄姓氏給女兒起名“北雁云依”一審敗訴
    發布時間:2015-05-01    瀏覽次數:4442    文章來源:人民網

    人民網濟南4月24日電 記者今天從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濟南中院”獲悉,今天,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對“北雁云依”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根據該微信內容,濟南歷下區人民法院依照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的《關于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等規定,對“北雁云依”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報戶口時,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隨后,呂某又相繼去了濟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歷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樣的答復。

    呂某認為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合法權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監護人“北雁云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其確認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的行為違法。

    此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后有權機關作出解釋,中止事由消除,該案于2015年4月21日在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恢復審理。

    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主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二條的適用問題存有分歧。對這項法律適用問題,歷下法院層報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關于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解釋規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權。公民行使姓名權,還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公民原則上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撫養而選取撫養人姓氏;(三)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

    少數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痹摿⒎ń忉尩谝豢钪厣炅斯褚婪ㄏ碛行彰麢?,同時指出,公民行使姓名權作為一項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二款采用了“列舉+一般條款”的形式,規定了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的三種情形。第三款則針對少數民族公民,規定可以遵從本民族傳統和習慣。

    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某提出的理由是否符合該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有不違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同時符合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法庭認為,該項規定設定了在父母姓氏之外選取其他姓氏的兩個必備要件,一是不違反公序良俗,二是存在其他正當理由。其中,不違反公序良俗是選取其他姓氏時應當滿足的最低規范要求和道德義務,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在符合上述要求的基礎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

    (一)關于“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問題。首先,從社會管理和發展的角度,子女承襲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會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機關和其他社會成員對姓氏使用人的主要社會關系進行初步判斷。倘若允許隨意選取姓氏甚至恣意創造姓氏,則會增加社會管理成本,無利于社會和他人,而且極易使社會管理出現混亂,增加社會管理的風險性和不確定性。

    其次,姓氏主要來源于客觀上的承襲,系先祖所傳,名字則源于主觀創造,為父母所授。在我國,姓氏承載了對血緣的傳承、對先祖的敬重、對家庭的熱愛等,而名字則承載了個人喜好、人格特征、長輩愿望等。中國人民對姓氏傳承的重視和尊崇,不僅僅體現了血緣關系、親屬關系,更承載著豐富的文化傳統、倫理觀念、人文情懷,符合主流價值觀念,是中華民族向心力、凝聚力的載體和鏡像。

    反之,如果任由公民僅憑個人意愿喜好,隨意選取姓氏甚至自創姓氏,則會造成對文化傳統和倫理觀念的沖擊,既違背社會善良風俗和一般道德要求,也不利于維護社會秩序和實現社會的良性管控。故,本案中“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姓氏的做法,不符合公序良俗對姓名的規制要求。

    (二)關于“存在其他正當理由”,要求選取父母姓氏之外其他姓氏的行為,不僅不應違背社會公德、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還應當具有合目的性。這種行為通常情況下主要存在于實際撫養關系發生變動、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維護個人人格尊嚴等情形。

    本案中,原告“北雁云依”的父母自創“北雁”為姓氏、選取“北雁云依”為姓名給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理由是“我女兒姓名‘北雁云依’四字,取自四首著名的中國古典詩詞,寓意父母對女兒的美好祝愿”。此理由僅憑個人喜好愿望并創設姓氏,具有明顯的隨意性,不符合立法解釋第二款第(三)項所規定的正當理由,不應給予支持。

    綜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的解釋》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北雁云依”要求確認被告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辦理戶口登記行為違法的訴訟請求。

    早前報道:全國首例姓名權行政訴訟案在濟南恢復審理

    2009年,山東省濟南市市民呂某給女兒起了一個既不隨父姓,也不隨母姓的名字——“北雁云依”。他去濟南市公安局歷下區分局燕山派出所報戶口時,派出所以姓名“北雁云依”不符合辦理戶口登記的條件為由,拒絕為其辦理戶口登記。

    隨后,呂某又相繼去了濟南市公安局、市公安局歷下分局,也得到了同樣的答復。呂某認為燕山派出所拒絕以“北雁云依”為姓名為其女兒辦理戶口登記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女兒合法權益,于2009年12月17日以被監護人“北雁云依”的名義向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案經兩次公開開庭,因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于2010年3月11日裁定中止審理。

    現有權機關已作出解釋,中止事由消除,該案于今天在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恢復審理,辦案法官以郵寄方式向原告法定代理人呂某送達了《恢復審理通知書》,并向被告當場送達了《恢復審理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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